体育事业不断发展。全县成立体协1个,举办运动会2次,参加人数800人。参加地级比赛6次,比赛获个人第一名10人次,比赛获个人第二名7人次,比赛获个人第三名6人次,团体获第一名1次。 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全县环保污染治理投资总额1925.6万元。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6.3%,废水排放总量 602.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485.5万吨;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6%。城市人均公共绿化面积25平方米。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新进展,按可比价计 算,单位GDP能耗下降率为1.96%。 十、人口和人民生活 总人口344418人,增加321人。其中:农业人口282150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81.92%;非农业人口62268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 18.08%。其中:男性176057人,增加296人,女性168361人,增加25人,男性比例为51%,女性比例为49%。总户数109195户, 平均每户家庭人口3.2人。人口出生率为13.32‰,死亡率7.3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93‰。户籍人口密度171人/平方公里。少数民族26 种,少数民族人口28981人,占总人口的8.41%。 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年末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4080人,减少0.05%,其中:国有单位9604人;集体单位30人;其他单位4446人。在岗 职工工资总额为64406万元,增长22.5%,其中:国有48360万元;集体40万元;其他16006万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743元,比上年 增长22.9%。据国家统计局施甸调查队对80户农村住户和79户城镇住户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7元,增长11.0%。城镇常 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1794元,增长8.6%。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5.1平方米,增加4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 宅居住面积32.3平方米,增加5.6平方米。 社会福利、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全县共有孤寡老人3874人,敬老院3所。享受国家救济的城乡居民47895人,发放救济专款1941.4万元。国家抚恤 补助各类优抚对象2625人,发放补助金1605万元。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7486人,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716.6万元。发放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9998人,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339.3万元。 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增强。年末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211635人,其中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430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3205 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13204万元。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237个,城镇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9419人,收缴失业保险金754.37万元。城镇居 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人数15000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分别为11059万元、217.98万元、2920.97万元。城 镇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综合覆盖率99.3%。 安全生产工作有待提高。交通事故死亡26人,减少7人,交通事故损失额6.42万元。火灾事故24起,增加11起,火灾事故未有人员死亡,火灾事故损失额18.93万元。安全生产事故18起,增加1起,安全生产事故死亡4人。 劳动就业工作稳中向好。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696人,增长11.9%,城镇登记失业率3.61%。开发就业岗位3699个,增长16.2%,其中公 益性岗位576个。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723人,增长13.2%,其中下岗失业人员445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2050人次,增长6.4%,其中向市 外有序输出劳务人员2765人次。 注: 1、本公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最终统计数据以《2015年施甸统计年鉴》为准。 2、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的绝对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2004年开始,GDP的中文名称,全国称“国内生产总值”,各地区改称“××地区生产总值”;GNP的中文名称,全国称“国民生产总值”,各地区改称“××地区收入总值”。 4、恩格尔系数是指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 以上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附表一:2015年施甸县主要农产品产量、面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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