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鹤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32.2元,比上年增长9.6%;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52.2元,比上年增长8.9%;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92.5元,比上年增长7.6%。 年末离休、退休人员共23739人,其中机关事业4466人。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203938人,失业保险98508人,基本医疗保险职工135314人,工伤保险职工101032人,生育保险职工101040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1393人。 全市敬老院10间,社会福利院1间,共有床位数911张,收养人员315人。社区服务设施260个。散居供养677人。集体供养资金149.06万元。年 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5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50元/月。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117户6342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 保人数741人。落实保障资金2485万元。
注:1.本公报各项统计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如需使用,请与本局联系。 2.公报中生产总值、工业、农业数据按当年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常住人口为江门市统计局反馈数据。 3.从2011年起,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由5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起点由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4.2014年,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2014年按照新的调查口径对外发布城乡一体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分城镇、农村常住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由于新老调查方案在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城乡划分标准、样本抽选、计算和汇总方式、指标口径等方面变化较大,改革后新口径数据和旧 口径数据存在不可比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