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12元,比上年增加974元,增长9.8%。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4969元,增长8.6%;人均经营净收入4897元,增长9.2%;人均财产净收入95.5元,增长62.5%;人均转移净收入951元,增长15.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022.6元,增长6.3%。
年末全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46.72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4.24万人,比上年增长7.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16.05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63万人,比上年增加2.5%;参加失业保险9.25万人,参加工伤保险10.9万人,参加生育保险9.11万人。 年末全市拥有敬老院13个,床位1518张,供养老人605人。全市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33万人,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46亿元;农村享受最低保障人数8.79万人,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3.01亿元。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4384万元,接受城乡医疗救助12.42万人次。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114个,其中市民服务中心46个。 十一、能源、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初步核算,2017年全市能源消费量为728.71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2.3%。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5.25%。 全年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92天,占总天数的80%。区域噪声平均值53.6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4.4分贝。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黄河吴忠段水质达到II类。 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2起,死亡40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79人。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正式数据以《吴忠统计年鉴-2018》为准。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及各类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2013年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2007-2012年为老口径计算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数及增速,2013年以后为新口径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数及增速。 4、常住人口是指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或虽居住不满半年但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以及户口待定人口。 5、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资料来源: 本公报中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数据来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电业务数据来自市邮政管理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户籍人口、民用汽车数据来自市公安局;公共汽车、公交车等数据来自市交通运输局;旅游数据来自市旅游委;财政数据来自市财政局;利用外资等数据来自市经济技术合作局;金融数据来自人民银行;保险数据来自宁夏保监局;教育数据来自市教育局;医疗卫生数据来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外贸数据来自自治区统计局;客货周转量数据来自自治区统计局;全市博物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有限广播电视用户等数据来自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播种面积及产量、畜禽产量、价格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吴忠调查队;敬老院、低保等数据来自市民政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数据来自市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其他数据均来自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