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5元,比上年增长7.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164元,比上年增长10.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5%。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恩格尔系数)的比重为37.3%。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3.72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37平方米。 年末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缴费人数分别达到122536人、779072人、59981人、102100人、85211人。分别征缴保险费99319万元、40118万元、3986万元、3749万元、1406万元。农村养老保险投保续保农民173389人,投保额3.65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达到2327元。 2016年末全市拥有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32个(含敬老院),其中养老机构13个,床位5136张,年末收留抚养老年人2430人。农村低保标准4020元/人/年,在保人数13897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654.6万元。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70元/人/月,在保人数582人,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12.3万元。 全年救助困难家庭学生1898名,使用救助金91.45万元。救助困难家庭3.1万人次,使用资金922.3万元。为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生活补助金182.3万元。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7800元,分散供养4400元,确定五保供养对象1303人,集中供养率达到95%,发放五保供养资金999.91万元。 注:1.本公报所列各项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2.全市生产总值和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行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